已经62岁的郭先生在322日上午徒步锻炼的时候,被多条大型犬追咬导致全身被缝合三百多针,这些年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养狗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当自家狗将他人咬伤时,狗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法律责任,该事件发生以后涉事的狗主人已经被警方所控制,咬人的狗也被捕捉监禁了起来。

据了解,郭先生所散步的地方位于长春市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附近的森阳路,这个地方由于风景优美植被众多,经常会有市民在此散步,郭先生的儿子是接到朋友电话才知道自己的父亲在散步途中被多条大狗咬伤,经过医生的诊断得知,郭先生后脑部位头皮全部缺失、小腿跟腱处发生断裂,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郭先生在被狗撕咬以后,全身衣服破碎不堪,多处伤口不断出血。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当自己所喂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伤时,喂养动物的人和动物管理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件事中狗主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在派出所调查以后,发现情节较为严重,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所知,狗主人应该对被咬男子进行民事赔偿,例如精神损失费,住院费等各种费用,不仅如此,该狗主人将多条狗流窜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果这些狗的主人明明知道这些狗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但并不对其作出任何有效管理对他人造成巨大损害是,可能会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属于故意伤害罪,该事件当地行政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监管部门应在此地设置警示牌警示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