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终被判处绞刑
他于1999年11月因怀疑潜入他人住宅而被捕,但之后撤销控罪。他于2000年9月找到一份的士司机的工作,但于同年10月16日因侵犯酒点服务生及打伤他的鼻子而被开除。他亦因为在露台外抛垃圾而被迫逐出单位。在2001年5月23日,他再次进入医院,但一日后离开医院后再没有回来。
2001年6月8日,法院审讯关于酒点服务生被侵犯的案件。他故意服用超过正常剂量十倍的精神科药物,然后进入池田小学校开始杀人。与职员搏斗后被捕,他在被捕时处于混乱的状态,最初他不断说:“我进入了一间幼稚园。”
但之后说:“我进入火车站后用刀刺伤100人。我没有进入幼稚园。”当他被审问的时候,他指出:“所有事变得不能容忍。我不断地尝试自杀,但我做不到。我希望被捕以及判以死刑。”
在2003年8月28日,宅间守多次被裁定杀人罪被判死刑。宅间守对此毫无悔意,不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致歉,并说希望尽快将他处决。他于2004年9月14日被处以绞刑。绞刑实际上分成缢死和勒死两种。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